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陳利水即信昌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7,18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