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蔡王金全
- 當事人甲○○、因與被告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因與被告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68,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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