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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告
中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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