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06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