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33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