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