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被告
-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
司促字第3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7,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