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4,63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4月23日台 灣銀行美金現鈔買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29.94元計算,即為新台幣438,14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