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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5,25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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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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