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5,25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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