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2號
- 原告
-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原告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6,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912元。原告聲明第2項部分,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2,2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