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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01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告
榮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中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法律事務所臺中所)

上原告與被告湧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26,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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