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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請人
昇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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