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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57, 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30,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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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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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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