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57, 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30,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