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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仕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273號),惟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7,24

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69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698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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