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仕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273號),惟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7,24
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69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698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