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新加華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泰即Raym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鉅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3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鉅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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