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東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昌營造有限公司、立立丞有限公司、立丞營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