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原告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與被告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
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
房屋依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479,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此為計算云云。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訂房屋預
定買賣合約書載明原告以新臺幣13,760,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
系房屋,系爭房屋既有實際之交易價額,自應依交易之價額核定
其訴訟費用,準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