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原告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與被告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房屋依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479,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此為計算云云。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訂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載明原告以新臺幣13,760,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房屋,系爭房屋既有實際之交易價額,自應依交易之價額核定其訴訟費用,準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