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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7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蔡王金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告
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原告博瑞歐媒體整合有限公司與被告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

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

房屋依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479,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此為計算云云。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訂房屋預

定買賣合約書載明原告以新臺幣13,760,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

系房屋,系爭房屋既有實際之交易價額,自應依交易之價額核定

其訴訟費用,準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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