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2號原 告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97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