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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告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嘉斌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97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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