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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協同辦理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告
乙○○
被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因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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