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因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