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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乙○○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因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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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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