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丙○○ 指定送 被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