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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協同辦理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告
丙○○
原告
指定送
被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

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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