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丙○○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丙○○ 指定送 被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賀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