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0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指定送
- 被告
-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
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