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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告
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信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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