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4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7年5月12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8,000元,應繳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1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