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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7年5月12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8,000元,應繳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1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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