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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盛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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