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盛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