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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8號

確認合法營業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告
商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確認合法營業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共同拍定買受之門牌號碼台中縣烏日鄉○○路○段499號所在之土地及房屋有長期合法營業使用權存在,核其為財產權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查報其使用系爭房地之營業利益,聲請人仍未於訴狀載明其使用系爭房地之營業利益,故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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