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鼎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林伯儒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6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林伯儒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6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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