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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鼎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林伯儒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6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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