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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告
甲○○

            1巷8

原告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

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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