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王邁揚
- 原告甲○○、1巷8、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甲○○ 1巷8 原告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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