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 原告
- 甲○○
1巷8
原告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
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1巷8
原告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
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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