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廣盛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105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515, 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