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呂明坤
- 上訴人劉威明即宇捷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劉威明即宇捷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93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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