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呂明坤

  • 上訴人
    劉威明即宇捷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劉威明即宇捷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93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