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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訴人
劉威明即宇捷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93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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