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陳毓秀
- 當事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指定送 被 告 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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