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 告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興耀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