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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號

原告
聯合優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4,36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7,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4,362

元,尚欠新台幣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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