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聯合優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馮鉦喻律師
- 被告
-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4,36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7,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4,362
元,尚欠新台幣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