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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1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告
聯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買賣合約所生之契約關係,業於買賣合約書第6條第4項約定,如有爭執涉訟者由乙方(即原告)選擇台灣台北地方為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一份附卷可參,依上述規定,本件給付價金訴訟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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