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德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 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 告 德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 金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9時05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