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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甲○○、臺雅化妝品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5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935,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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