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呂麗玉
- 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甲○○、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35,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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