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 告 丙○○ 乙○○ -7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