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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7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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