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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7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台中市│ 南屯區 ○○○段  │0000-0000 │建│  1566  │4203/900000│
└───┴────┴────┴─────┴─┴────┴──────┘
┌───┬────┬────┬────┬────────────┬──┐
│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主要建築├────┬───────┤範圍│
│      │        │        │材料及房│第十六層│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        │屋層數  │        │築材料及用途  │    │
├───┼────┼────┼────┼────┼───────┼──┤
│台中市│台中市南│台中市南│鋼筋混凝│  51.46 │ 陽台7.47     │全部│
│南屯區│屯區南屯│屯區永春│土造16層│        │ 花台1.64     │    │
│南屯段│段1602- │東路1116│樓建物  │        │              │    │
│02202 │0000地號│之1號16 │        │        │              │    │
│-000  │土地    │樓之10  │        │        │              │    │
│建號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南屯段00000-000建號、面積:4861.7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0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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