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萍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7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榮福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台中市│ 南屯區 ○○○段 │0000-0000 │建│ 1566 │4203/900000│ └───┴────┴────┴─────┴─┴────┴──────┘ ┌───┬────┬────┬────┬────────────┬──┐ │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主要建築├────┬───────┤範圍│ │ │ │ │材料及房│第十六層│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 │屋層數 │ │築材料及用途 │ │ ├───┼────┼────┼────┼────┼───────┼──┤ │台中市│台中市南│台中市南│鋼筋混凝│ 51.46 │ 陽台7.47 │全部│ │南屯區│屯區南屯│屯區永春│土造16層│ │ 花台1.64 │ │ │南屯段│段1602- │東路1116│樓建物 │ │ │ │ │02202 │0000地號│之1號16 │ │ │ │ │ │-000 │土地 │樓之10 │ │ │ │ │ │建號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南屯段00000-000建號、面積:4861.7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