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林宗成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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