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8年7月24日具狀擴 張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898,477元,則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81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1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3,3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煥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