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黃煥文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8年7月24日具狀擴 張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898,477元,則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81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1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3,3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煥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