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錫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8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第一審判決,提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8,47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賴亮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