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9號
- 上訴人
-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