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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訴人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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