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 訴 人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