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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乙○○(即四季風和餐廳)
被上訴人
九大全球生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考,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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