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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8號

原告
庚○○
原告
壬○○
原告
辛○○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被告
世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敏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晶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營業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敏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及被告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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