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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告
乙○○
被告
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現住臺北市○○區○○路25巷2號10樓之1,有其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街64號2樓,有原告所提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一份可參,被告甲○○之住所地、及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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