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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專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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