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