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冠華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賢即賢德醫院因97年度訴字第23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