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冠華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賢即賢德醫院因97年度訴字第23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賢即賢德醫院因97年度訴字第23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