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皇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逸榛、王天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