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8號

給付代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告
月朗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丹青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簽訂有「BEST POS代收代付金流服務」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97年12月24日止。依上開合約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信用卡代收代付金額,乙方(即被告)應於每月5日與20日自動撥款,每月5日結算上月1日至15日款項,每月20日結算上月16日至31日款項,經乙方結算代收總金額後,匯入甲方(即原告)之帳戶內」。惟被告至97年4月3日止代收之金額,經扣除3筆訂單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未完成交易之款項外,總計尚有新台幣(下同)95萬7,440元代收款項迄未給付原告,依約上開款項至遲應於97年5月5日匯入原告帳戶,為此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5萬7,440元,及自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相符之「BEST POS代收代付金流服務」合約書、撥款紀錄查詢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至97年4月3日止之代收款95萬7,440元,依合約約定至遲應於97年5月5日匯入原告帳戶內,乃被告竟未依約按期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萬7,440元,及自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