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88號
- 原告
- 月朗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丹青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第九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五54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5段54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