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3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孟信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倉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