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過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庚○○ 被 告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兼上列四人 法定代理人 己○○即乙○○○○ 居台中市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23巷6號2樓被 告 戊○○即甲○○○○○○、丙○○○○、和風食品行、河南食品行 居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己○○、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提出甲○○○○○○、丙○○○○、和風食品行、河南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