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鈦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4,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